安全价值取向体现在公司注册立法对法定注册事项的规定上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3
综观各国有关成都公司注册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法定必须进行注册成都公司的事项。当事人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这些事项,注册机关审查时须审核这些事项,这些事项必须登载于成都代理公司注册簿上并应当予以公示。如德国《商法典》第106条规定:“(1)公司应向其住所在辖区的法院申报商业注册。  (2)申报应包含:每一名股东的姓名、身份和住所;公司的商号和其住所所在的地点;公司开业时间。”第107条规定:  “变更公司的商号,或将公司的住所变更至另一地点,或新股东加入公司的,同样应将此申报商业记。”韩国《商法典》第34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进行注册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注册簿上进行注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87条规定:“公司之注册或认许,应由负责人备申请书,连同本章所定应备之文件二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或报由地方主管机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办;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代理委托书。”我国《公司法》更是明确规定:  “股东的首次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的代理人向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机关报送成都公司注册申请书、公司章程、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注册(第30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成都公司注册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一)成都公司注册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第93条)法律明确规定法定强制注册事项,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强制公司提供其应予以公示的信息,以让交易相对人以及经济管理人知悉该信息,而进行正确的交易选择或管理,保障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