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15个试点地区推广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17

好消息!15个试点地区推广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惠政策!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下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15个地区可享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享受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为天津、成都、海南、成都、成都、武汉、成都、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两项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

《通知》同时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具体如下: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

按照财税〔2014〕5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14〕59号文件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