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注册流程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3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11、开业。

 

设立内资企业所需文件:

 

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章程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4) 验资证明,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 公司章程

 

(6)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单

 

(7) 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 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 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 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 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1) 私营企业(独资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 委托代理人证明

 

(6)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

 

(1)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

 

(2) 个体经营者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在津暂住证

 

(3) 场地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资格证明。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设立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应提交:

 

(1) 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

 

(4) 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5) 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

 

(6)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9) 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地方部门规定应审批的项目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