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主人员的证件;查问董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料;对其中与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所,检查走私嫌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人,经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O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的时候,差输工具和除了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氧应当到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可以扣留。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的时候,经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