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前置审批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设立公司需要事先报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主要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类特殊行业的公司。经营范围中需要审批的项目,主要是指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项目。在公司申报登记注册之前应当以公司经核准的名称的名义完成审批事项,并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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