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工商异常名录

发布时间:2024-05-28 10:34        浏览量:7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如下: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因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扩展资料: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