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
问:《环境保护税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问:什么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需要缴税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居民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哪些污染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问:哪些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问:环境保护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
答:按照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决定,黑龙江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固体废物中,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元/吨。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
问: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问: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问:什么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问: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除免税外,税法还规定了减税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如何申报?
答: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多跑“网路”,我省地税部门已经开发完毕网上报税模块,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就能进行在线申报了。需要提醒的是,2018年1月份,排污单位仍需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缴纳2017年度第四季度的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按季缴纳的第1个申报缴纳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请广大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问: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