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没有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然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下列企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待遇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是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是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的方法,能够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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