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法主要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在法的分类中,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分。任意性规范中虽然泰对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作出规定,但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或选泽适用,合同法中的很多规范就是属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后,要求当事人须执行,择适用,更不能排除适用,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即属于典型强制性规范。当然,法理上区分强制性范与任意性规范,并不是说在实践中有某一部法律就完全是任意法,而某一部法律就百分百是强制性法。事实上,自有立法以来,还难以找到一部百分百强制性法或任意性法的,法律规范的常态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融合,强制性中有任意性规范,任意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就成都公司注册而言,由于它主要体现为程序法,而这些程序性规定是当事人(包括注册申请人和注册机关)必须履行的,不完成法规定的程序,就不能产生注册的效力。例如,成都公司注册法所规定的必须注册事项,注册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必须提交文件材料,当事人违反注册的罚则等,都是当事人必须执的,既不能选择适用,不得排除适用。注册成都公司法之所以主要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成都代理公司注册法作为公司企业的“经济户籍”法,很大程度上直接涉及交易安全甚至国家经济的安全,国家不得不强制进行干预,把好市场准人)一方是代表国家的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并不是以私主体的身份与注册申请人进交易,而是以公主体的身份行使公权力,尽管该公权力并不是典型的行政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