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

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商主体内部与外部两方面:
内部方面,经由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在商主体内部发挥着利益平衡能。登记申请人经过商事登记,其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场所等必要的相关信息被核准,并获得合法的商事经错主体资格。在法律规的范围内独立地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可见,商事登记是商事登记申人获得商法上的权利的基础,但其享有商法上的仪的同时必须承担商法上的义务,从而使商主体内部其他成员的利益得到保护。如,若::业是以公司形式进行登记,公司的设立人在公司登记以前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则由设立人个人承担责任;若企业破产清算,投资人按企业形式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等等。
外部方面,商事登记对外部利益平衡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登记请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上。凶商事登记的公示,在登记申请人、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协调的需要,而这种利益平衡功能正是通过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与对抗效来实现的。对于因信赖公示而与登记申请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将登记公示事项视为真实有效,即使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守,信赖该登记公示的善意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仍应受法律保护。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了登记公示与公众间既存的法律信用关系,保护了社会整体交易安全,使登记申请人与善意第三人及其他交易主体间达到了利益平衡。而商事登记的对抗力则是登记事项一经登记,登记申请人可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的主张,登记申请人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即第三人不得以其不知登记事项而主张在与申请人已经进行的交易中免除责任,登记申请人则可以登记公示为由,对抗第三人之主张。与公信力相比,对抗力所站的立场正好相,是为了保护登记申请人自身的利益而设,二者共同彰显了商事登记在登记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