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般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人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通过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无偿受赠房产,以房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产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产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房产赠与合同没有标明赠与房产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赠与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照其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当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的利息(不包括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否,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与中国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或者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