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之强化著名名称保护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著名名称代表着信誉,代表着质量,代表着实力。知名公司名称,特别是国际知名公司的名称,往往价值连城。但著名公司名称之形成绝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长期的积豫和大量的入。比较而言,著名公司名称的保护价值与一般公司名称的保护价值应当有所不同的。在公司名称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应当建立对著名公司名称的特别保护机制,强化对著名名称的保护。对这问题,需要深入进行探究。
首先,可以建立著名名称国家认定制度。其著名的地域范围分为两种,一是全国,一是国际。考虑到地方登记机关的局限,这一工作可以由中央级登记机关直接管辖。由中央登记机关组织制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可以成立相对独立的内部专门机专司其职。严格标准,宁缺毋滥。认定结果分为中国著名和国际著名两种,认定结果公开,方便网络和其他途径查询。认定结果实行期限有效制(如有效期为5年或8年),期满按照程序重新认定。
其次,建立著名名称特别审查机制。具体要求是:各级登记,在登记前,必须通过网络进行著名公司名称查询和审查,对于与著名公司名称字号相同相似的登记申请予以驳回,不予登记。查询审查时,如登记人员不能确定是否近似的,可以报请登记机关组织专家形成审查意见。通过著名名称特别审查机制,可以确保著名公司名称不被同名登记或近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