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中的风险来源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7
交易安全问题因为风险的存在而发生。由于市场交易必须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必然受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和竞争状态的影响,加之个人利益驱动,其虽能刺激生产和交易,但过度的利己又将妨碍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中的利益主义,以及交易的简便、迅捷等会带诸多的不安全因素,如投机心理、欺诈行为,错误表示和重大误解等。交易本身也蕴含着较大风险,并且追逐的利润越尚,危险就趣大。随着会分工越来越细,经营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市场主体彼此间的依赖日趋增强,社会化生产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这便要求商事登记法从维护市场秩序出发,建立起保护交易安全的机制。商事易中,交易安全的风险多与商主体有关,其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商主体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当。如果交易主体不独立、不真实等都有可能导致交易行为无效,从而造成交易风险。故主体资格合法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条件。其次,商主体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交易风险。最后,商主体的信用状况必然影响着交易安全。用状况越清晰,则交易风险越低;反之风险越高。坝某种意义上说,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就是公示商主体信用状况,对商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问的利益进行调整的制度。这种公示功能不仅有利于商主体自身事信用的展示,而且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商业登记这一公示制度,对商主体而言具有通过公示维持信用的效果,对与商主体为交易的相对人而言,则可以确切地了解到与该商主体有关的营业事项,从而使其能安心地与该商主体进行交易。”而有学者的观点更为直接,认为商业登记的目的,不外两种:一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期交易之安全;一为昭著商主体的营业信用,保障商业主体的权益。
商主体的信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成都注册公司资产状况、责任方式、经营者的人格信用、商誉、组织情况等。交易相对人必须对其进行详细了解,才能判断交易风险的高低,进而作出是否与该商主体进行交易的决定。述三项风险来源前两项为导致交易行为有效的因素,是交易安全的首要保障,而商主体的信用状况则是交易安全出现问题时的最后保障,其共同构建了商事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