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限制、使用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1.成都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限制 
企业名称除了按基本的构成要素来取名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名称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③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④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番号。⑤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使用国家规范的文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民族文字。企业名称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⑥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的使用
(1)注册成都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规定:①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6个月的预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批准有筹建期的,公司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②保留期满未办理公司开业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③保留期满后,公司名称可以随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转让。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公司。公司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公司名称。④公司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公司名称。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公司名称,应当其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法律文书使用公司名称,应当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司名称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使用名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①使用未经核准的企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②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③使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④企业名称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⑤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⑥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⑦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