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本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采取的是一种推定责任方式,即法律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没有按照法规定截然分开的,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很大区别,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面对债权人时却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更容易“公私”不分。据此,—,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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