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征收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上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待率)X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是: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5%-20%;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低于25%)。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