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实施哪些税务检查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事项实施的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实施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此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的时候,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以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指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纳税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等),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X和直辖市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检查,但是必须在30天以内退还。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的时候,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对于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查验其会计电算化系统;对于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检查,并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检查时,税务机关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