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企业的形式——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业主制企业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出资创立和经营的企业形式。业主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成果和收入享有全部所有权,同时,业主必须对企业的棱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经营失败或破产时,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和业主的其他私人财产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从现代企业的观点来看,业主制企业是一种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权、收益权高度统一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和充调动业均企业家精神,但这种高度统一的特点也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险。具体来说,首先,单一投资者使企业难以筹集到大量资金,从而势影响到企业的大规模扩张活动;其次,业主的无限偿债责任加大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再加上单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的不足,都构成了该类企业的潜在经营风险。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办和联合经营的企业,它一般由业主制企业扩张而来。合伙制企业一般通过合同来定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亏损责任。合伙制企业较业主制企业而,首先弥补了业主制企业资金来源单一和不足的缺陷,即出资人数的增不仅拓展了内部资金来源,也增强了企业对外借款的信用能力,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其次,多个投资者的加入分散了单个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同时还有助于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
但是合伙制企业仍存在诸多缺陷:第一,合伙制企业的筹资能力虽然较业主制企业有所增强,但集资范围仍然较窄,局限在特定团体,不能向社会集资,资金能力仍然有限;第二,合伙人仍须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仍然较大;第三,多个合伙人在经营决策过程中的不一致及由此产生的协调成本往往加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使企内部管理效率下降;第四,企业的寿命有限,任何一个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都可能威胁到企业的生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