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的标的范围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股权出质登记的标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股权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一)存在权利瑕疵的股权不得出质。股权存在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权被依法冻结的,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被依法冻结的财产,未经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同意,不得转让。除法院可以冻结股权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享有冻结权的机关,也可以依法作出股权冻结决定。
2.股权已经出质或者设定其他担保物权的,不得再出质。根据物权绝对性和排他性原理,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股权不得再出质。
(二)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权出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适用于股权出质登记。
(四)股东不能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向本公司出质,并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同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