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注册成都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的一种方式。不同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一定会使公司成为其所投资的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控股母公司或参股母公司。公司对外投资无论是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还是参股子公司,都是独立于公司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于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与其投资的子公司之间应当遵循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公司规则,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成都公司注册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也需公司投入一定数量的资产,但这不是投资,是拨付,与公司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的车间使用一样。既然分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为什么还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呢?这是因为,在我国工商和税务等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即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只能管辖本地的企业,不可逾区管辖,而工商、税务管辖的基本单位为县和市辖区。据此,如果公司登记在甲县或甲区,到乙县或乙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在乙县或乙区登记分公司,否则,代理注册公司在乙县或乙区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出现甲县或甲区的工商、税务机关管不着,乙县或乙区的工商、税务机关无法管的局面。正是基于这一原由,有关工商、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以外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分公司,否则将构成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