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的一般效力对抗力分析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所谓对抗力者,即指对于某种权利之内容,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上主张之效力也。”作为成都公司注册一般效力的对抗力,“意指成都公司注册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
成都公司注册的对抗力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是消极的对抗。消极的对抗力是指法定应予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法定应登记事项)未经登记i公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设立公司而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已立且具有法人资格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对抗第三人,在第三人张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代表人时,法律应支持第三人的主张,为其提供保护;公司因各种原因而终止但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及其股东不得以公司已经终止的事实对抗第三人。对于公司记的消极对抗力,无论是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还是采登记抗主义的国家,抑或采折中主义的我国台湾地区,均给予肯定。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赋予成都公司注册的消极对抗力是其记对抗主义的固有含义。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如德国、英国,其登记生效要件中本身就当然包含着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成都公司注册的消极对抗力是登记生效要件的当然之义。并且,其立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商法典》于第15条规定:“在应登人商业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和公告期间,在其事实上应对此种事实进行登记的人,不得以此种事实对抗第三人,但此种事实为第三人所知的,不在此限。”日本《商法典》第12条规定:“应登记的事项,非于登记公告后,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于登记及公告后,第三人因正当理由不知时,亦同。”因而,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也是定成都公司注册的消极对抗力的。至于在采折中主义的我国台湾,前所述,其中当然包含登记之外的其他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注册成都公司的消极对抗力是绝对的得对抗还是相对的不得对抗?亦即公司应予登记事项未经登,是不得对抗所有昏三人和恶意第三人),还是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学理上有“肯定说”成都公司注册的消极对善意,是否已知或,则一律。采绝对不得对抗的田是为厂足使公司办理蹬记,从彻成都公司注册的效力。三张采相对不得对抗,即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则可以对抗。理由是应经登记之其事实存在与否,第三定其不知情,在登记以得对抗者,不知情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对于恶意第三人,由于其对未登记的事项已知或应知,执行不得对抗以为恶意第三人提供保护,则于法理不妥,于民法诚信原则不合,于法不符。从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立法来,是采取相对不得对抗法例的。甲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公霄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没有商面的论述看,笔者同“反对说”,主张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成都代理注册公司的消极对抗力的理论前提是当事人善意推定(善拟制),即由于应予成都公司注册事项而未登记公示,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成都公司注册事项。:知的登记事项,当然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公司若要对抗第三三举证责任。第三人不负自己善意举证责任。如前所述,这一理推定是合理的。
应予登记事项登记公极的对抗现。瑞士、比利时等国只承抗力。依据这抗任何第三人的积极效晓成都公司注册的事法国、意大国《商法典》公告的,第典》第2193条第二得再以不知晓依法必须现行有关立法尚无明确的定。但由于我国是乡推定我国是肯定成都公司注册的积极对抗力的。
同样的问题是:成都公司注册的积极对抗力是否区分第三人的善们一般认为不应区分,应一登记公告后登记程序已告完竣,其知情之第三人,自得对抗,即不知情之第三,亦得对抗之”。从立法看,意大利民法典是不加区分的。但德国法则作出了部分变通区分的规定。德国的做法是,在登记公告后15天内,第三人如果能够证明其确实不知也不应知登记事项(即为善意)的,三人不适用登记的积极对抗效的含义:(1)总体看,的对抗力的,即经登记公告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抗第三在登记公告后15天内,对恶意第三人,登记公告事项当然得以对抗;但对于善意第三知登记事项,,则登记事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在登记公告满15天后,则登记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的积极对抗力。由此可见,;德国立法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运用而采取),折中的作法:采以绝对对抗力为倾向的相对对抗力。德国立法的这一定,颇具特点,充分体现了德国法精密、细致的一-贯风格。它顾全了成都公司注册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而肯定成都公司注册的积极抗力的绝对对抗力(这是其总体立法的倾向);又顾及了对确善意者的保护,因而确沃的期限,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保的机会。笔者以为,德国这一作法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对于其规定的15天的期限,则不必盲从,因为没有根据说明15天就为合理。我国立法如采纳德国的做法,从更为体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出发,是否可以考虑将这一期限延长一些?如30天?……有待实证性探讨。
极对抗力不同的是,成都公司注册的积极对抗力的论前提是第三人恶意推定(恶意拟制),即假定第三人已知和知成都公司注册事项的。制的根据则是成都公司注册的公示成都公司注册已公示,第在和公司进行交易时应当知悉成都公司注册的情况也有充分的机知悉成都公司注册事项,因而第三人被推定或者已知成都公司注册情况知登记事项,或应知应当承受依公司以为,这一理论前提是基本合理的、可行的。这既是实现成都公司注册制度价值功能需要,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