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都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注册成都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1.企业法人企业登记适用范围
具备注册成都公司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条件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它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
3.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都公司注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③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④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⑤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