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登记管理和验照规定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违反登记管理和验照规定行为的处理

1.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1)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2)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3)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4)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5)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商行政管理机三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2.个体工商户逾期验照行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42号)进一步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鉴于未办理验照手续而被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违法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规一致以及数量较多的特点,因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可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具体处罚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