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的一般效力证明力分析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所谓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是指成都公司注册对登记对象的状况司主体资格状况、营业能力状况、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是成都公司注册作求和体现。如果说,登记不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三制度,包括成都公司注册法律摩,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就成都公司注册而言,无论设立登记、变登记还是注销登记,都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因此,证明力应是注册成都公司的一般效力。
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以证明力载体的不同,成都公司注册可分为登记簿的证明力、登记公告的证明力和登记证书的证明力。在成都公司注册过程中,依阶段和目的不同,相应产生登记簿、登记证书、登记公告等法律性书。登记簿是登记机关用以登载登记事项的基本法律性文书。当社会公众申请查阅登记簿时登记簿是要向社会公开的。,登记簿记载的登记对象(登记公司)的有关事项,是登记公司状况基本凭证。其证明力当是无疑的。登记公告是登记机关依法将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性文书。登记公告是成都公司注册的重要公示方斌,基于成都公司注册的公信力要求,公告的内容被推定是真实、合法的。因此,登记公告无疑也当具有公司状况的证明力。刁登记证书则是由登记机关依法发给登记申请人的重要法律文书。在我国,成都公司注册证书称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双重内容,一是公司法人资格证书,是公司营业资格证书。因而在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司登记证书就具有双重证明意义:一方面,证明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另一方面,证明公司具有营业行为能力及其能力范。②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登记主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即健在国外,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相应登记证,也是公司用来对外营业时的直接凭证。因此,成都公司注册证书同样具有证明力。这里涉及一问题,即如果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或登记证书的容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法律文书的证明力优先?如同笔者在本文关于登记公信力部分所探讨的一样,笔者主张以公告或登记证书证明力优先。理由亦同前述。发现公告、登记证书的内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应进行核实。如果确属公告或登记;证书误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更正公告或换发成都公司注册证书.

其次,以证明力内容不同,成都代理公司注册的证明力可分为法人格证明力、营业状况证明力和权利证明力。成都公司注册,特别是设登记,是公司成立并获得法人资格的要件。换言之,经公司登则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成都公司注册有关法律文书的记,特别是由登记机关颁发给登记公司的登记证书,是公司具有人资格的重要凭证。而注销登记,则是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为主要目的。公司被注销,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因而,成都公司注册簿的注销记载、注销登记的公告,都足以作为公司不存在法人资格,因而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凭证。按照成都公司注册制度的要求,当事人设立公司,应当如实申报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的股状况、公司的营业地、包围、经营期限等等,这些事项均公司的营业状况有关。同时,成都公司注册制度还要求,公司在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事项的改变,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因成都公司注册簿及公告上有关公司营业状况事项的记载,均能够为说明公司营业状况的有力凭证。此外,成都公司注册所记载的公名称、股东名称等,享有公司名称专用权、股东享有股东权等的有效权利凭证。

后,以证明的目的不同,成都公司注册齣证明力可分为公司实状况证明力和诉讼、仲裁证据证明力。实体公司状况证明力是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成都公司注册对公司状况的证明效力。如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公司可以成都公司注册证书证明其法人资格及世范围、营业地址等。诉讼或仲裁证据证明力则是在公司涉入讼或仲裁时,根据需要,成都公司注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的证明公司状况的证据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除非有确凿的事实证证明公司的现实状况与成都公司注册状况不一致,否则,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是公司状况的权威证据。应当说,成都公司注册对于诉讼的证据意义是巨大的。

成都公司注册具有证明力。但在各国的成都公司注册法律体系中,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非完全相同的。影响成都公司注册证明力的因素主要有两项:一是登记机关。一般来说,登记机关越权威,则成都公司注册证明力越强;反之,成都公司注册机关的权威性越,则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就越弱。如德国以法院为登记机关,由于法院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再加之德国确立了“司法最终”原则,因此,德国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是很强的。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成都公司注册统一由“中央”: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公司之设立、更或解散之登记或其他处理事项,中央主管桃见关得委托地方主管机关核之,故公司之登记主管机关应为“中央”主管机关。所谓“中央”主管机关系指经济部。因此,台湾的成都公司注册的明力也应当是比较强的。如果由民间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则由其自身的权威性欠缺,势必影响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大幻。由此-吾,为了充分发挥成都公司注册的各项功能,包括证明功能,应当选威、统一的国家机关另一是确定成都公司注册放力的原则。—要件主义的国家,由于其采取的是登记机关实质审查制,;项的审查严格,且赋予成都公司注册充分的公信力、对抗力,因而其成都公司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信度较高,其证明力自然就强;反之,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由于实行的是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制,对成都公司注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因而其成都公司注册的信度不高,自然其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就较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弱。如果从成都公司注册的证明力意义方面看,采登记对抗主义悬差不效率的,因而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