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清算方案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2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清算组只能在对公司资产包括债权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债椒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并对公司债务确认无疑后,方可最终编制完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只有当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清算组才能提出公司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公司资产的构成和总值、公司负债的总额、公司清算费用的构成和总额、公司资产变现的方法或分配方案、预计公司剩余财产总额及向股东分配的方法等内容。公司清算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只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果在公司清算的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公司的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将资产负表提请人民法院确认,以便提起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的规定,公司自行淆异削,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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