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是否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1
将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是否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是钢铁生产企业,去年将一批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请问根据税法规定,这批钢筋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自产钢筋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上述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你公司将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享至境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V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看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不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