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与撤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9
变更登记与撤销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者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3款和21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巨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撤销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撤销变更登记,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议的,而公司已根据有关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公司登记机关已经作出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