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三、在成都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六、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
七、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八、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九、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照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十、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延缓办理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专家(如按照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由该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援助国派往中国专力项目丁作者,某些来华工作而工资、薪金由外方负担的专家等)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二、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此外,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从本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的补偿收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等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