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i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息额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十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卣=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纳税年度终了以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果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已经减征了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应当补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只适用具备得额条件的居民企业。按照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以前税率。
2012年至2015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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