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贸试验区对船舶运输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3
成都自贸试验区对船舶运输业务有哪些开放政策?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具有什么意义?

试验区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外商在试验区外设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在外资持股比例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商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亮白运输企业,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试验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成都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过半的中资船舶注册在境外,挂巴拿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方便旗开展国际运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方便旗船虽然为中资拥有或控股,但属于外国籍船舶,因而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试验区的新政策将有助于方便旗船在国内沿海港口和成都港之间沿海捎带业务的开展,促进境外中转的集装箱到成都中转,增加成都港水运中转流量,进一步提高成都港的国际地位。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航运业中属于较新的业态。按照《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我国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目前,中国香港、国伦敦、冰岛等是世界公认的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
试验区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这有助于推动中国船舶国际企业专业化、独立化、国际化发展,有助于成都吸引更多国际船舶管企业落户、加快建设国际船舶管理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