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2

成都企业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时,该地址必须要符合规定,还要提供相应的资料。

1、城镇之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包括:新工房、公寓、联列住宅、新式里弄、花园住宅、旧式里弄、简屋等地址)而且没有办理“居改非”的手续的房屋不能够用于企业登记;

2、经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房屋进行自营或是出租给他人开设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的商业零售的、“农家乐”等跟农民生产生活密切关联的经营活动或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来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的房屋类型跟用途;但是下述情况的除外:

(1)“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能够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2)使用居民小区以内会所跟其他的非居住用房来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该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而且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

4、申请人所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该载明了房屋的类型跟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该同时提交产权证的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供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之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当与出租方一致。若是不一致,按照下述的情况提交材料:

(1)若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新营业执照跟《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2)若是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所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是委托书;

(3)若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是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该是实际使用到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公司,在企业尚没有成立的情况之下也可由其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是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须跟产权证明上记载的地址相一致,而且要写明具体的室号、部位;

(3)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的到期日不能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没有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是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跟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同的,应该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的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够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是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的最小单位而且跟其经营范围所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由产权人所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且附书面划分说明,可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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