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1

这次盛世领航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需要哪些申请材料,感兴趣的不妨看一下吧。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如果是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需同时提交该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经公证认证过的外企住所证明以及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企章程或组织协议;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所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的任命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8、首席代表的简历;

9、经公证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所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10、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申报材料。

说明:

1、属外企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还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且经过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2、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如为中国公民,其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其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3、代表机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含首席代表);

4、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驻在场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5、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机构名称”: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成都代表处;

7、“业务范围”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xxx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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