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4-07-12 12:05        浏览量:3
一、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三、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四、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舔仓以后可以占地免征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狙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塚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机关、海关使用火车站、飞机场和港口等单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免税、减税的,报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免税、减税;国家不鼓励发展和因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予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