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是按照所属行业的不同而分别进行管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百,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拶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乡约定合营期限的。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项目的,除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属国家规定限靛制投资项目的,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曼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J合营期限的最长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规定在合网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屯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援殳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超过五十年。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及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左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哟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