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中安全与效率冲突的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在诸如成都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中,安全与效率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可考虑如下解决思路:
首先,通过价值位阶原则来确定:商事登记制度最优先考虑的价值。如上所言,交易效率价值在商事登记制度的诸价值形态中处于目标性价值的地位,交易安全及营业自由则属于工具性价值地位。因为交易安全及营业自由之所以必要,便在于以各自的方式保障商主体利益最大化之实现成为可能。安全为商主体最大化实现其预期利益提供保障,自由为商主体效益最大化之实现提供了基础性的权利,二者共同从各自的领域和层面为商主体实现营利最大化、财富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没有自由营业的基础,交易安全的保障,效率就会落空,而唯有交易效的存在,二其实际意:义。只有追求更高的效率,才能实现更大的营利,安全与自由才有更高的起点与更丰富的内涵。虽然坚持交易效率价值目标,有可能以牺牲某些个案彭安全为成本,但其却是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价值。有鉴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直过于重视交易安全价值而忽视交易效率,需要进一步对商主体“松绑”。若过分注重安全而不考虑效率,则意味着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同时也意味“产出”的效率降低。这不是安全与效率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的最佳配置。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尤须强调交易效率的优先地位。
其次,如果成都公司注册等商事登记只讲效率而忽视安全,那么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将得不到保障,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也必将丧失。因此,同爭盈记的安全价值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过分注重安全。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过高设置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则必然限制市场投资活动的开展,很难适应飞速变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率优先,一方面是因为效率是商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事登记的安全价伹倣俎高看待。我国以往施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要求企业设立时进行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登记,实行“先证后照”等内容,使得企业设立成本增加,设立程序复杂,为商主体进入市场提高了门槛,充分体现了当时的登记制度过于强调交易安全,而忽视了对交易效率的追求。此外,从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通常在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比较严重、经济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各国立法似更加强调法律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但当经济秩序已经稳定之后,法律则更多地转向对效率功能的追求。强调交易效率并不意味着忽视交易安全,而应该在提高投资效率的同时,通过配套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以免失衡。
最后,应兼顾多种利益主体,构建和谐的商事登记价值体系。事实缺乏安全的效率不是长期的、稳定的效率。法律乃利益平衡之术,对于多种利益主体,多种价值取向,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事登记制度价值体系的最佳的平衡点是在保障登记安全的基础上过营业自由这项基本权利,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这三种价值应当在注册成都公司等商事登记制度中和谐共存,并以此谋求商主体正当利益的实现与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