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都公司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注册成都公司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的概念。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国家制定的企业登记许可制度,即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登记许可,以确认其注册成都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赋予其市场经营权利的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和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了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组织法所规定的登记管理规定则是这一根本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具体化。
因此,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经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方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护,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而要受到处罚。
一般而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地方、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加强资源、行业或产业保护,在进入市场前进行有关资质条件的审查,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二是在法律上解决市场与民事经济法律活动。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作为合法的法律主体的凭证。
(2)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 

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是成都公司注册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主要由两个大的方面构成:一是市场经营行政许可方面的政策法规,通常称之为行政许可制度,具体方式就是通过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用以证明市场主体具体经营某一行业或商品的能力或资格,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部门一般是行业主管部门;二是企业登记方面的政策法规,通常称之为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具体方式就是通过核发营业执照,用以赋予或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的核发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在内容上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体系,涉及到许多方面。在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有计划、金融、保险、证券、外贸、科技、环保、卫生、医药、劳动、消防以及其他许多特殊行业方面的行政许可。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又分为登记和管理两大方面。而登记方面又有实体和程序之分:在实体上主要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设立、变更、注销等。管理方面主要是对违,反登记法规的行政处罚。目前,除国家规定的部分行政许可外,大部分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地方政策法规规定的。
在构成上,市场主体准入的政策法规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主要法律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银行法》、《烟草专卖法》等。主要法规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娱乐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主要规章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