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范围的理论检讨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经营范围,亦称为营业范围,在西方公司法中称为目的范围,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并经依法:登记的公司从事营利性经活动的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对公司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在传统公司法中,解说公司经营范围的根据和效力的理论主要是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原则。目的限制理论认为,每个法的成立都有其目的,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亦不同。公司的目范围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法人应当受其目的范围限制,应当在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越权无效原则认为,公司须在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越目的范围的经活动无效,公司法人亦不能通过追认而使其有效。应当说,传统公司法中针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理论有其理论的合理性。第一,它在一个方面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益,控制股东的风险。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设立,一方面股东期望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获利,另一方面股东又必须控制风险。而股东是根据公司的目的范围来预测投资风险的。所以,股东通过章程限制公司的行为范围。如果公司超越目的范围而行为,就可能违背股东的初衷,损害股东的利益。如此,实际上是让股东承担了其设立公司时没有打算承担的风险。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因为当公司明确限定了目的范围并公示后,第三人可以借此判断司的履约能力,从而决定自己的交易。如果允许公司随意超出营范围,则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可能损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方便政府对公司行为、市场序的监控和宏观经济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