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程序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程序

 

(1)审核。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的领取。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3)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的领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夕陵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4)税务的变更登记。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手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5)并赅不成功的处理。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詈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发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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