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的义务,不得为有失忠诚的行为,这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格要求的核心。忠诚义务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业务过程中,一心为公司谋求利益,像处理个人事务一样去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
关于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有益的各种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所掌握的对公司具有实际利用价值的,不被他人所知悉并实施了保密措施的经营、技术信息。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司尚未公布的财务信息、投资信息、并购信息、股权变动信息和重组信息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或知晓公司的秘密,如果擅自披露这些信息,就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对公司不忠诚的表现。
关于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交易佣金是指交易双方以外的人因介绍、协助交易而获得的报酬,或者说是交易一方或双方支付给居间的酬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得向对方索要佣金,公司也不得向其支付佣金,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是公司的雇员,公司向其支付薪金。如果确实发生交易对方给付佣金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佣金交归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忠诚的警示,同时也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作出对公司不忠诚的行为,从经济利益上对公司的一种救济,对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公司有权向作出《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收其因此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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