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的约解散的情形时,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公司法》本条的规定,当公司面临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也就是说,当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解散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3程消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从而使公司继续生存下去。公司章程属公司股东之间的契约,当然应当遵守,但是,契约又是可以变更的,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就是通过修改契约来变更股东之间的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占公司全部股权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乃以上通过。但是,即使这样,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另外1/3股东来说,也存在强迫其修改契约的问题。因为公司原章程是由各个股东独立认可并签字的,现在要修改,却不再需要全体股东致同意了。为了寻求平衡,既维护多数股东的权益,又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如果股东不能在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权事宜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