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一:信息的收集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就世界各国成都公司注册立法来看,大多采注册生效立法主义,规定当事人欲设立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发生注册事项的变更,或者公司出现了法定终止的情形,  当事人必须向注册成都公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非经注册,不产生公司设立、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的效力。即使有少部分国家不采注册生效立法主义,也规定,三应予注册事项,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违反注册申报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申请注册,是各国立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义务。这为注册机关收集公司商业信息提供了强制性渠道保障。当事人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并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申报事项。如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在申请成都代理公司注册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的章程、验资证明、股东(发起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或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创助立大沟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这些文件和事项,基本包含了公司应予公开的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成都代理注册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和必须申报的事项作出规定,又为成都公司注册机关获得有关公司的商业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