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减税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下列项目经过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崔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刘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碗兑的。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本省(自治臣区、直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丟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经北京市人人民政府批准,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疾入联合会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参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顶减征100%的个入得税;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雇请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到达30%以上的,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