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当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支付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与转让股权、露和提供劳务等非货币支付。
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或者费用的应付款项。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没有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多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时候,应当将追缴税款的理由、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所得税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天以内缴人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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