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固定资产怎样计提折旧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3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要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经营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是:购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照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下列规定年限以内,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以后执行:房屋、建筑物,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5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