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验照依据范围时间和机关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浏览量:4
 

(一)验照依据
个体工商户验照依据有《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验照范围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上一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接受本年度验照。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三)验照时间和机关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 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机关是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所接受市、县工商行政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委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